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兴悦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901民初2656号
原告:新疆兴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宏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瓦提县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兴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兴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新疆兴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兴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已减半收取1897元,由原告新疆兴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畅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