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凤阳汇通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民初1649号
原告:凤阳汇通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嵩,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冯星。
原告凤阳汇通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凤阳汇通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阳汇通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汇通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志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依布拉克阿不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