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龙泰(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刘忠正,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赵力强,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魏君,女,1999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王占国,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张兴权,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申请人:孙宇泽,男,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申请人:张立春,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申请人:姚士计,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中晟龙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宫小冬,系经理。
申请人申请人***、***、刘忠正、赵力强、魏君、王占国、张兴权、孙宇泽、张立春、姚士计诉被申请人中晟龙泰(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向本院出示出勤表、欠条等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劳动报酬事实。现申请人***等十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晟龙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铁路支行账号150501626645********内资金52959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等十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晟龙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铁路支行账号150501626645********内资金52959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如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请求解除保全。
如诉前保全措施转为诉讼、仲裁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申请人如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虹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鑫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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