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南路泰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846209872。
法定代表人:王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93756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375664元的其他资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201617001911000001)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375664元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37566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廖俊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