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星,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波,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南路泰康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健,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锐,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云南金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云南金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终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郭凌川
审 判 员 郎贵梅
审 判 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梦蛟
书 记 员 隋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