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4714号
上诉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负担275元,由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于明辉
法官助理封宇华 书记员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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