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3759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5元,按照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政
代书记员  翁琳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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