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爵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9民初22708号
原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爵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公告送达,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可互相印证,已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5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游戏频道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在新蓝网上开辟新蓝网游戏频道,开放二级域名××。乙方可以在游戏网站及客户端显示新蓝战略合作伙伴字样。乙方可以以新蓝网游戏频道名义与其他游戏运营、开发公司或其他产业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广告费、游戏频道资源置换、开展各类推广活动赛事等,甲方将在合理范畴内提供相应配合。合作初期,甲方同意尽力提供新蓝网站内推广资源,为新蓝网游戏频道上线提供宣传支持。合作费用30万元/年,按月支付,即每个月3日之前支付25000元。除非按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合作期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 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2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5年6月1日、7月6日、8月12日、10月30日各支付25000元,于12月24日支付50000元,合计付款15万元。原告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后停止提供案涉合同项下的相关服务。并下线被告游戏频道(××)。 另查明,2016年8月12日,被告名称由杭州众安聚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爵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游戏频道业务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近10个月,被告仅支付了6个月合作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3个月合作费用7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爵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7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杭州爵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娆 人民陪审员  吴晓敏 人民陪审员  周风平
法官 助理  来亚娜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