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35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力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书 记 员  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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