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679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王雅俊
书记员 郭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