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4713号
上诉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负担400元,由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于明辉
法官助理封宇华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