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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民初270号
原告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娟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王慧玲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钱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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