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2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委托代理人:蔡雪梅,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开远解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西北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德,职务: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远解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云2502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2021)云2502执41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502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国忠
审判员 白 滔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