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秀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晋秀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9民初2184号
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15层1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达,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县***水泥厂,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水库。
法定代表人:屈文山,董事长。
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县***水泥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与被告长治县***水泥厂已私下处理完毕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萍
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
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