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秀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晋秀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精华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4762号
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国际能源中心l5层1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职位执行董事长。
被告山西精华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加节村村北,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彦青,职位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精华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少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