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10740号
申请执行人: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F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20号楼8层8039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86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孵化器275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
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9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借款2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履行500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2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50000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医来医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逮帮逮(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吉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