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920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95元,由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负担。
审判员  陈伊然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