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恢6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3日作出的(2014)丹后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丹后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蔚彤
书记员 蒋毅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