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1013号
原告:丹阳市泽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科技创业园H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QGWB8U。
法定代表人:林世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陵口镇**鞋材厂,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麒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P5NBYXA。
经营者:***,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陈光明,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4609496H。
法定代表人:束荣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益华,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原告丹阳市泽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陵口镇**鞋材厂、***、陈光明、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泽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华忠
人民陪审员 蒋国锦
人民陪审员 汤文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焱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