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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与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855号
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与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孙旭俊、束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孙旭俊、束荣辉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孙旭俊、束荣辉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飞
书记员 傅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