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1003民初851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财产保全费1162元,合计2596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来春
代书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