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21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毛晓青
书记员  蒯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