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远尚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博远尚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字第2157号

原告:四川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程大道**奥克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士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延,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起步区div>

法定代表人:何文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政延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四川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四川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严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