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6208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杰,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XXX。
被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XXX。
被告: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XXX。
法定代表人:吕嘉,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福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