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4225号
原号:贾先朋,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莘亭街道甘泉路28号。
法定代衣人:王德凯,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李高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江苏省句容市。
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贾先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1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底,经介绍,原告到莘县气代煤工程工地从事电焊工作,该工程是被告李高君承揽的被告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被告薛宗鸥是该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7600元,中间预支1500元,剩余16100元工资没给。2020年12月8日,被告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刘振中队伍南郭庄讨薪处理》的材料,载明工资处理情况,萍宗鸣以承诺人身份签字按手印.所欠工资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具状贵院,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为盼。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特快专递邮寄有关法律手续被退回,因新冠疫情不便前往外省调查核实、直接送达。宜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适时再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先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宪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瑞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