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5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莘亭街道甘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莘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本院向***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在2022年12月15日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