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船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91民初2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茂程,董事长。
被申请人: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斌,董事长。
第三人:船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雷,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船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鲁0391民初282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苏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