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民初1366号
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茂程,董事长。
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斌。
第三人:船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第三人船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以联营合同纠纷受理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涉及的股权转让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早于本院立案,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与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产生纠纷,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6)鲁039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现原告以同一案由向本院主张前案之外的诉讼请求,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014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第四十一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另外关于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金的诉讼请求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的(2017)京0108民初1284号案件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应在实体审理中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乃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