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民初1366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茂程,董事长。
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斌。
第三人:船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雷。
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第三人船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