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法定代表人:韩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国贸大厦**iv>

法定代表人:田茂程。

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与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委托执行(送达)函》,由本院代为继续对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淄博支行账号为24×××11的账户内存款9630454.79元予以继续冻结。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执行,2017年12月15日,本院继续对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淄博支行账号为24×××11的账户内存款9630454.79元予以继续冻结。本案委托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继续对山东海旺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淄博支行账号为24×××11的账户内存款9630454.79元予以继续冻结的委托事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