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

**与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2民初686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钊,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望福园东区曙光综合楼A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韩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铢,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亿海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650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亿海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谭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5年12月1日,**、亿海蓝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任职供应链事业部销售总监。2017年7月20日,亿海蓝公司邮件通知**自2017年8月2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进行工作交接、离职结算。**认为亿海蓝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9月8日,**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11月17日,该委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65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仲裁裁决认为亿海蓝公司因亏损撤销供应链事业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是错误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具体到本案中,其一,全球范围内的航运市场在2014年、2015年就已经处于持续低迷的状态,2015年9月亿海蓝公司成立供应链事业部,根据时间顺序,亿海蓝公司在成立供应链事业部时航运市场就是不景气的。另需补充说明的是,供应链事业部的业务领域与航运市场不是一个概念。据此,亿海蓝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四份新闻报道证明航运市场低迷导致其在2017年8月撤销供应链事业部,显然与事实不符。另外,根据**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航运市场回暖、形势良好,所以,自**、亿海蓝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亿海蓝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亿海蓝公司作为一家物流大数据行业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无法预见的情形,就算有变化,该等变化也是好的变化,是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变化;其二,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三)项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该原则非常明确地排除了“商业风险”因素,且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原则的使用非常慎重,考虑到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三)项的规定应慎之又慎,亿海蓝公司在2015年9月成立供应链事业部,2016年度出现亏损,应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更不必说亿海蓝公司2017年度1-7月份的净利润比2016年度全年增长了630万元,仲裁裁决认为这样的条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40条显然过于草率,也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对**是不公平的。
二、仲裁裁决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忽视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举证分配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具体到本案中,2017年7月20日,亿海蓝公司邮件告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8月**的工作邮箱被亿海蓝公司关闭,导致**在仲裁阶段只能提供之前保存的邮件内容的打印件,**代理人曾向仲裁庭告知**邮箱已关闭、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客观情况,且在开庭前申请仲裁庭调取保存**档案的青岛易才人事代理公司的档案材料、**在亿海蓝公司处工作期间使用的携程商旅网账号飞行记录,但仲裁庭均未采纳上述意见。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因亿海蓝公司住所地在北京,**的工作地点在青岛,**开拓客户、汇报工作、与同事进行联系等所有的工作内容基本上都是通过邮件进行的,**主张的单方违法解除的事实、加班时间、带薪年假工资、绩效奖金、报销费用基本上均是依据邮件证据,基于此,仲裁裁决单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完全驳回**的仲裁请求,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至少说是不公平的。**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亿海蓝公司向**支付赔偿金131180.28元、加班费184827.5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1034.48元、绩效奖金282328.92元、报销费用2021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亿海蓝公司承担。
亿海蓝公司辩称:1、**于2017年9月8日申请仲裁,亿海蓝公司当时并没有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主张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2、亿海蓝公司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赔偿金,亿海蓝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由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因此未支付。3、**主张加班费无证据,不应支持。4、**主张的年休假,亿海蓝公司已经依法安排并支付工资,因此,不应再向**支付年休假工资。5、**主张的2017年绩效奖金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6、**主张的报销费用,无事实依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支持。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对于**与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关军、张文轩、韩笑往来邮件的真实性的问题。亿海蓝公司虽对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关于绩效奖金的计算问题。**主张绩效奖金为个人销售额10%,直接下属销售额2%;第二年续约合同,个人合同额50%×10%;第三年签约合同,个人合同额30%×10%,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险明细、完税证明、“供应链事业部奖金规则-**”邮件、“2016年销售情况汇总-Leo”邮件予以证明。亿海蓝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的主张。对于**有关销售额即合同额的主张,因**未能提交证据进一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12月1日,**到亿海蓝公司处工作。**、亿海蓝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供应链事业部销售总监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青岛,根据亿海蓝公司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17年7月18日,亿海蓝公司下发《总经理决定》,内容为“……由于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同时亿海蓝也经过近两年的市场探索,发现此项业务很难获得成功,财务状况也非常不理想,仅在2016年累计亏损就达八百多万,2017年截止到7月实际收入才达到年初预算收入的一半,累计亏损达两百多万,期间经过几次调整,但仍未见成效,经公司管理层研究讨论,最终决定撤销供应链事业部,对隶属于亿海蓝劳动关系下的供应链事业部员工予以安排调岗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亿海蓝公司陆续与供应链事业部员工张文轩、台怡、周扬、朱博、Annette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王琦、鲜洁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2017年7月20日,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Leo,下午好!如咱们今天沟通,非常抱歉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原因,决定自2017年8月20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五险一金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将为你缴纳至2017年8月底,同时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与您进行离职结算。关于初步离职手续办理请按以下描述进行:1、打印附件中[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一式两份,确认无误后签字。2、打印附件中[离职申请表]一份,确认签字后,拍照上传到OA中的离职申请流程中。以上文件打印填写完毕后,将所有原件一起邮寄给Teresa(韩笑),待公司盖好章后会和离职证明等文件一起寄给您。收到请确认,有问题随时沟通……”。附件[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内容为“甲方: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自愿签署本协议如下:1、双方同意于2017年8月2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附件[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7月25日,**向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回复电子邮件,内容为“……我已阅读邮件中所附文件,在签署回寄之前,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和您这边讨论,并希望尽快达成共识。1,请告知我还有多少天年假未休,并请告知所剩年假公司将以工资发放形式补偿还是希望我在最后工作日前休完。在决定之前,我们需要就我手中的在谈合同以及现有业务的交接做一个工作时间评估,尽可能确保现有业务的平顺过渡。2,自2017年起,销售的业务奖金迟迟未发,期间奖金的发放规则也有几次的变动,请问我的奖金是以怎样的规则、比例发放?”。
此后,**与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关军就客户工作交接、休假、费用报销等问题进行邮件沟通。2017年7月26日,亿海蓝公司张文轩向**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请大家复核一下自己的奖金,如果没问题,小周请提交人事。谢谢”,附件为供应链事业部奖金发放比例-2017确定稿、供应链事业部回款合同表。
2017年8月8日,**向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为奖金的发放牵扯到每个销售的利益,因此,我也发表一下个人的意见。2016年的奖金规则可以说是我们几个早期加入供应链事业部的同事一起商议草拟的,因此形成书面的发放规则以及流程(见附件1,2),并报送人事,财务,以及总部高层。这也就是大家在2016年一直执行的奖金发放规则,这个规则也是由人事部门同事确认备案的(见附件3)下文讨论中大家最大的分歧就在发放规则上,从2017年开始,亿海蓝供应链事业部同事的奖金一直被要求延迟发放,并且发放规则也几次被提及要改变,但并没用就任何一个版本行文通知到供应链事业部的任何一位同事。我想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每位同事看到奖金发放规则较之2016年规则有改变后,大家有不同意见的原因。此前Viezen(张文轩)曾经就奖金与部门目标完成率挂钩与销售同事有过讨论,大家都有不同意见。而且也曾经提过用报销的形式来发放同额奖金,这也是出于避税的考虑。但以上的各种讨论并未形成决议,行文下达给各位同事。就目前情况而言,尽快明确奖金发放规则以及发放时间,是公司与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达成一致的前提之一,希望公司能基于此前双方认可的规则进行发放。”
2017年8月9日,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向**回复电子邮件,内容为“……2017年奖金方案是由Viezen和公司领导确认后于7月26日通知大家的,我们也有收到并备案,从而根据方案来复核奖金计算是否正确。暂且不提我或者你们是否有权利去参与奖金方案的制订,因为方案涉及到公司与每个销售人员的直接利益,大家有不同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但我这儿其实是执行层,之前接到的通知也是按照确定的方案计算,如果你们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和Viezen或Julian(关军)沟通下。”
2017年8月18日,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根据公司绩效方案,经过核算,截至到2017年7月31日,您的绩效奖金为-34736.73元,减去您待报销的金额20219元(10827+9392),最终应发放绩效奖金为-14517.73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包含了因此项目而产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由于最终绩效奖金为负数(-14517.73元),所以公司允许在您未来回款对应的绩效奖金中扣减。具体核算明细请查看附件……另外关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您代表公司签署的合同,如在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仍有回款的,绩效奖金一律按照您和公司最新确定的规则执行,即实际回款额*10%-回款项目已实际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绩效奖金……”
2017年8月18日,**向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回复电子邮件,内容为“……您下文中提到的绩效方案以及得出的结果,我个人有些不同看法,在此需要和您以及公司领导探讨。我曾在8月8日邮件(附件1)中对公司现在想要执行的绩效方案已经提出异议,业务员的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提成比例在2016年8月16日(周二)17:23经由人事部同事韩笑和本人通过邮件方式确认(见附件2),但此后未再有任何公司关于绩效方案更改的通知。在过往沟通邮件中(如下贴图)中提到的Viezen的邮件,也只是一个请求审核的绩效方案,在此方案前并未在内部形成决定,或事后由公司确认,且没有书面通知下达到每位员工。仅仅是在2017年7月26日,也就是公司决定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之后,Viezen发出了关于绩效方案的更改版本(如附件3),如果我遗漏了任何相关邮件或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还请相关部门同事举证以及指正。如果此前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现在公司决定解散供应链事业部并与此部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提出更改绩效方案,由此来降低给员工的应付奖金提成,这个举措将会有损公司形象,且也缺少法规依据。还请公司领导重新考虑是否可以按照2016年绩效方案执行。根据2016年奖金发放规则,如附件2所示,奖金金额的百分比与合同额挂钩,因此现产生拖欠奖金金额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零捌元玖角贰分,详情见下图。对于后付费客户CEVA,未计算在内。此外尚未报销此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日常报销共计人民币24057元,差旅费报销共计人民币1222元。详见OA申请流程。经过和您的沟通,本人非常理解公司现在所处的状况,成本压力,以及做出裁撤供应链事业部决定的初衷,因此想要和公司和平协商解决上述遗留问题以及所存在的争议。上面表格中所签署合同的大客户包括OEC、一达通、Pantos(LG)、CEVA全部都是跨国性大公司,前期开发时段较长,也表现出此类公司对数据采购的审慎,这些公司在充分考虑了潜在风险以及获益之后,与亿海蓝签署的不仅是数据服务协议,也是一个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后期的回款还有今后合作的延续性是非常有保障的。在此本着求同存异、友好协商、尽快解决争议的态度,为尽快解决离职前存在的异议问题,我想和公司协商以下方案:1,离职补偿金:依照您在2017-07-20发出的‘亿海蓝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及相关手续’的附件内容执行2,奖金金额:可以接受下文中所提及的2017年1-7月奖金人民币28338.27元3,报销归还:日常报销人民币24057元,差旅费报销人民币1222元,共计:人民币25279元。此金额是我在OA中将未结清的报销累加得到的结果,如和财务统计有出入,我们可再次核实。4,避税申请:因第二项中申请的奖金金额只是基于现已回款的金额,且本人已作出妥协来按照7/3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挂钩的方案申领奖金提成,因此请公司考虑将此部分奖金以补偿金的形式发放……”。
2017年8月23日,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向**回复电子邮件,内容为“……首先绩效奖金方案已经在2017年6月2日审批通过并备案在人事行政部(见下方截图),并且公司已经确认此方案有法律效力,其次公司事实上已经造成很大的亏损,在此基础上还尽可能考虑为大家提供比较好的补偿金政策(在此之前从无先例),也希望大家能体谅公司的难处。最后,公司决定还是执行2017年6月2日审核通过的绩效奖金方案,不做特殊处理,希望您能理解。”
2017年8月23日,**向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回复电子邮件,内容为“事实上我们没有接到公司关于6月2号绩效方案更改的任何通知,Viezen也并未告知。如果6月2号的绩效更改通知到我们,我们会当即向公司提出极力反对。另外公司绩效不好,这与公司策略、日常运营管理息息相关,并不能单纯归咎于员工,况且本人截至至2017年7月份签约额已经达到个人全年签约计划的90%以上,因此公司并不能以公司业绩不好来否定员工的辛勤劳动与创造的价值,并且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形式告知的情况下更改绩效方案以降低员工的收入。基于以上原因,本人不得不表达我对公司提出的劳动协议解除的意见,请参阅附件。”
2017年9月1日,亿海蓝公司向**邮寄送达《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内容为“……由于市场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您所在的供应链事业部解散,您的原工作岗位取消,您与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自2017年7月起一直与您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但至今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并结合您过往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公司现有工作岗位设置,书面通知您,为您安排工作岗位如下:拖车事业部的客户经理岗位,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要求及考核指标奖金等详见附件。请在2017年9月1日18:00前邮件回复您的意见。如您接受此次岗位调整,请在2017年9月1日18:00前邮件回复,并在2017年9月4日上午9:00去新岗位的工作地点正式报到,工作地点为: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3号汇智广场1017室。如果您认为有其他合适的岗位,也可以提出和单位进行协商,公司将尽力为您安排。如果在2017年9月1日18:00前公司未能收到您的回复或者您接受新岗位后未在2017年9月4日上午9:00去新岗位的工作地点报到,都视为你不同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到拖车事业部的客户经理岗位工作,亦未提出其他岗位要求。
2017年9月18日,亿海蓝公司作出《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内容“……鉴于公司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决定撤销供应链事业部,致使**原来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虽与**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2017年9月19日,亿海蓝公司向**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公司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您原来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虽与您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将依法向其支付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460元,同时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作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27000元……”
**在亿海蓝公司正常工作至2017年7月20日。亿海蓝公司支付**工资至2017年9月、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至2017年9月。
(二)2016年8月16日,亿海蓝公司韩笑向**发送邮件,主题为“供应链事业部奖金规则-**”,奖励规则为“1、个人销售额10%,直接下属销售额2%。第二年续约合同,个人合同额50%*10%。第三年签约合同,个人合同额30%*10%。每月5号前申请,当月发放;5号后申请,则视为下月,由Clarie转发给人事行政部。2、公司可视具体销售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规则。”2017年1月3日,亿海蓝公司台怡向**发送邮件,主题为“2016年销售情况汇总-Leo”,邮件内容表格载明序号、销售姓名、客户公司名称、销售项目、付款时间、收款方、签约类型、销售金额、提成比例、提成总额、付费币种、当月发放总额、年底发放总额,其中提成比例分2.5%、5%、10%等。
2017年8月18日,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向**发送的邮件,主题为“绩效奖金核算-Leo”、包含附件“供应链2017.01-2017.07奖金核算-Leo.xlsx”。附件2017年销售统计表(截至到7月31日)载明序号、销售姓名、客户公司名称、付款时间、签约类型、销售金额、提成比例、提成总额、个人完成比例、个人完成奖金、部门完成比例、部门完成奖金、合计、奖金合计,包括青岛经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3笔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25000元、5000元、25000元,提成比例均为5%,提成总额为1250元、250元、1250元;奥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笔业务,销售金额1000元,提成比例为5%,提成总额为50元;上海环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笔业务,销售金额157500元,提成比例为2%,提成总额为3150元;OLYMPUSLOGISTICS&CONSULTING1笔业务,销售金额4039.5元,提成比例为5%,提成总额为201.97元;OECLOGISTICSCO,LTD3笔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285915.79元、137668元、152555.15元,提成比例均为5%,提成总额为14295.79元、6883.4元、7627.76元;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1笔业务,销售金额200000元,提成比例为10%,提成总额为20000元;杭州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1笔业务,销售金额17500元,提成比例为2%,提成总额为350元。上述十一笔业务绩效奖金总额合计55308.92元。
(三)亿海蓝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中因公务需长期驻外的员工以及部分销售、产品类工作性质员工为弹性工时,即不执行本制度第三章中第六条(签到及迟到)、第七条(迟到、早退),第四章中第二十条(全勤奖金)及第五章(加班管理)的内容,但是需要遵守公司假期管理规定,具体人员范围参照各业务部门细则。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及标准工时制度中弹性工时人员原则上每天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出勤,连续1天(含)以上的未出勤需要通过OA提交《假期申请流程》。第五章加班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在上班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公司不提倡加班。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确因公司安排加班,员工应当于加班当日17:00前提交《加班申请流程表》,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转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2017年5月27日,**在《2017年亿海蓝制度修订培训登记表》签字确认。2017年6月3日,**在《弹性工时名单确认表》签字确认。
(四)经**、亿海蓝公司确认,至2017年8月20日,**剩余60小时年休假未休。**主张年休假工资基数为30000元/月,亿海蓝公司主张年休假工资基数为27500元/月。
(五)2017年9月8日,**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亿海蓝公司支付:1、赔偿金131180.28元;2、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84827.59元;3、2017年年休假工资31034.48元;4、2017年绩效奖金282328.92元;5、2017年报销费用20371.75元。2017年11月17日,该仲裁委下发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65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现**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解除原因为亿海蓝公司未与**协商单方违法解除。
本院认为:**与亿海蓝公司订立的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关于亿海蓝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通过2017年7月20日直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与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关军、张文轩的邮件往来,可以看出双方是在亿海蓝公司决定撤销供应链事业部、**的原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后,亿海蓝公司向**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年休假、工作交接、费用报销、绩效奖金进行多次沟通,在2017年8月23日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回复**执行2017年6月2日审核通过的绩效奖金方案、不做特殊处理后,**当日明确表示对亿海蓝公司提出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异议。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亿海蓝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邮寄送达《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故,**主张解除原因为亿海蓝公司未与**协商单方违法解除的理由并不成立,其主张亿海蓝公司支付赔偿金131180.2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经济补偿,**可另行依法主张。
关于绩效奖金的问题。2017年8月18日,亿海蓝公司孙秀敏向**发送“绩效奖金核算-Leo”邮件,其中十一笔业务绩效奖金总额合计55308.92元。因此,对**主张亿海蓝公司支付其绩效奖金282328.9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系打印件,且亿海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对**主张亿海蓝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84827.59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主张年休假工资基数为30000元/月,不超出其工资标准,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均确认截至2017年8月20日,**剩余年休假60小时,亿海蓝公司应支付**年休假工资20689.66元(300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60小时×200%)。对**主张年休假工资31034.4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报销费用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绩效奖金55308.92元。
二、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年休假工资20689.6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玲杨
人民陪审员  臧 玲
人民陪审员  钟 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