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8民初3251号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弘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春芹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先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明、张硕,被告华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婧媛,被告仪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仪征公司签订的《盖璞缺陷整改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盖璞缺陷整改义务,并已验收合格,仪征公司理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四海公司,对四海公司要求仪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仪征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四海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予以酌定。四海公司主张经华润公司指定,由仪征公司代华润公司与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盖璞缺陷整改合同》,因其未提供充足之证据,故其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装修工程款194 655.5元及逾期利息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仪征公司认为《盖璞缺陷整改合同》系华润公司指定其与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并代付工程款,双方之间为委托代付款合同关系,其未能举证,且华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华润公司与仪征公司签订《北京市密云万象汇土建收尾及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华润公司将密云万象汇土建收尾及改造工程发包给仪征公司。华润公司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仪征公司支付人民币16 444 424元的金额或按合同规定而该支付的其它款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工期180日。协议对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误期违约金、工程款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亦作了约定。2017年10月5日,仪征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甲方),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北京密云万象汇盖璞店铺业主交付条件缺陷整改工程合同》(以下简称《盖璞缺陷整改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北京密云区滨河路178号万象汇一层盖璞店内缺陷整改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盖璞密云万象城店地面翻新、店铺销售区墙面木板加固、店铺外立面铝塑板粘贴、店铺外立面玻璃更换及安装,工期自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合同价款389 311元。合同指派余亚飞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合同第5条关于施工分包方式、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付合同总金额款的50%即194 655.5元;(2)合同中包含的施工内容完工后7天内付合同总金额款的30%即116 793.3元;(3)盖璞店铺装修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合同总金额款的20%即77 862.2元。双方对工程质量、工期、纠纷的处理等亦作了约定。2017年10月7日,华润公司与仪征公司就盖璞缺陷整改工程变更洽商,经协商该工程造价为147 534元。2017年10月25日,仪征公司给付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 655.5元。2017年11月18日该工程竣工,并经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同时,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为华润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函》,载明:北京密云万象汇盖璞店铺业主交付条件缺陷整改工程由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已于2017年11月18日全部完成,按照盖璞新店装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且无工程质量问题。 现华润公司已将仪征公司承包的缺陷整改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其中盖璞缺陷整改工程款为147 534元。 庭审中,原告四海公司申请其员工余亚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案涉工程合同是由华润公司指定仪征公司与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为包干方式,总金额为389 311元,工程已于2017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二被告尚欠付工程款194 655.5元。四海公司亦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及邮件,用以证明华润公司为《盖璞缺陷整改合同》的实质主体,仪征公司只是形式主体。华润公司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坚持盖璞缺陷整改工程是仪征公司发包给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以双方签订了《盖璞缺陷整改合同》。 另查,北京四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密云万象汇土建收尾及改造工程合同》、《盖璞缺陷整改合同》、工程竣工单、电表记录及工程移交清单、《情况说明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被告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十九万四千六百五十五元五角及利息(以十九万四千六百五十五元五角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九十三元一角一分,由被告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春芹
书  记  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