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551号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1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先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凛然,北京天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新围社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1104-53号。
法定代表人:RYD,ErikOtto,执行董事。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华都大厦5层05号中554房间。
法定代表人:RYD,ErikOtto,执行董事。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于2022年4月13日以各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