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4630号
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03CE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374534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海嘉禾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43元,按40%收取179.77元,由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