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4630号 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03CE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374534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海嘉禾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43元,按40%收取179.77元,由原告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