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3316号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凛然,北京天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8层80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新围社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1104-53。
法定代表人:RYD,ErikOtto。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