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402号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凛然,北京天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8层8070。 负责人:***。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新围社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1104-53。 法定代表人:RYD,ErikOtto。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