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402号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凛然,北京天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8层8070。
负责人:***。
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新围社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1104-53。
法定代表人:RYD,ErikOtto。
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绰琪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海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