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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5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临汾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于2022年6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汾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