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2818号
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劲松路中段火车站西路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268298718。
法定代表人:刘燕坡,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704850B。
法定代表人:张辉,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外环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44895847E。
法定代表人:刘传发,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刘家永,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王兵,男,汉族,成年,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邱峰,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750X7。
法定代表人:冯军亚,任局长职务。
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家永、王兵、邱峰、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98元减半收取896.49元,由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