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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675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9号杭州城西花鸟工艺品市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09226137。
法定代表人:窦茂功。
第三人:杭州蓝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17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306148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外环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44895847E。
法定代表人:刘传发。
第三人:中安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徐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AGF69。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蓝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安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79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鲍玉庆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