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连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申2174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连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连润公司)、韩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5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补充协议》约定安徽新城公司完成广西变现有2路备用电缆的拆除劳务施工工作和从锦绣变到邮储银行基地1号楼变电所的电缆铺设劳务施工工作并承担此项工程的占管费,而其未履行施工义务,故其主张大连连润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以及韩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以及合同约定80万元优惠款项不予执行,均缺乏依据,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前述补充协议已约定占管费用由安徽新城公司负担,经鉴定该项工程占管费为1449000元,原审基于大连连润公司主张予以扣除依法依据。安徽新城公司有关大连连润公司未实际支出占管费的主张缺乏依据。综上,安徽新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慧勇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王依胜
法官助理李军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