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德电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甘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498XP。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德电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园内八组团E区宿舍楼15幢,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珍珠路8号长百控股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207494。

法定代表人:秦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民终4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德电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1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