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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48751618。 法定代表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审被告: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甘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498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案涉工程价款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王 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