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33民初177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良,会昌县永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会昌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九州大道东侧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6674779744。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
原告***与被告会昌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好,故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好纠纷,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 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