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5民初100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华建重工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华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