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3民初12702号 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工十四路南段路东侧,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街道办事处平南大道033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不再交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做的处分,系出于其真实意愿,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