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终4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铸、吕驰,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周,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广玲,女,194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雪,女,200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女儿。现住泌阳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通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144144。
法定代表人:贺有勋,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建锋,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广西,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周、魏广玲、李祥雪、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建锋、魏广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雪奎
审判员 郑志宏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