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39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通物流园2号。
法定代表人:贺有勋。
原告***诉被告***、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