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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周等与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6民初2082号
原告:**聚,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
原告:**周,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聚父亲。
原告:魏某玲,女,194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聚母亲。
原告:**雪,女,200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聚女儿。现住泌阳县。
法定代理人:**聚,**雪父亲。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通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144144。
法定代表人:王倩,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远,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峰,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第三人:魏某西,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周、魏某玲、**雪与被告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焦某远,第三人陈建锋、魏某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罗洪林
审 判 员  李全义
人民陪审员  吕云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焦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