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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周等与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民初4523号
原告:**聚,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周,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魏某玲,女,194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雪,女,200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通物流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144144。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焦某远,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陈某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第三人:魏某西,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聚、**周、魏某玲、**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聚、**周、魏某玲、**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周、魏某玲、**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聚、**周、魏某玲、**雪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审 判 员  李全义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