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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6财保4号
申请人:**聚,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通物流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144144。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聚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账号为25×××93,开户名为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第一分公司的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中标的泌阳县马谷田镇小学2018年教育均衡建设项目务工过程中,**聚致伤,现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被申请人仅支付几万元医疗费后,现不再支付相关费用,造成申请人无钱治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公司,账号为25×××93,户名为河南省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第一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暂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国璇